本文摘要:概要: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研究必须引进类型思维。
概要: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研究必须引进类型思维。基于资源类型的主流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区分方法不存在局限,没能构建理论研究理应的提示功能,也没能对此自然资源研发的类似市场需求。以利用方式为标准,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类型可以重构为资源载体使用权和资源产品获得权。
载体使用权-产品获得权的类型区分方法说明了了自然资源权利研究的主要方向,合乎了资源中心主义的发展趋势和适当的制度设计机理。一、章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根本性问题的要求》中明确提出了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起到”,市场配备资源的前提是产权的具体界定。基于此,《要求》明确提出要“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展开统一确权注册,构成归属于明晰、权责具体、监管有效地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在我国完全所有的自然资源都归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国家作为所有人完全会必要专门从事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往往是通过许可的方式由私主体展开明确的开发利用;集体所有者往往通过施作的方式由明确的集体成员对自然资源展开开发利用。因此,在我国要使市场在自然资源配备起着基础性起到,就必需具体界定非所有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也即本文所谓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
在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研究中,不存在着两种几乎有所不同的研究线或。一是将自然资源利用权利视作一种具备确认内涵的概念,企图概括出有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一般理论,进而通过概念演译的思维方法说明各类明确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这种研究线或可以总结为概念思维。二是将自然资源利用权利视作有关水、矿产、森林、草原、海域、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一类权利的概称,这些有所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利用权利本身并无统一的、逻辑自洽的本质内涵,只是因为其客体都是自然资源而被不属于一类,这种研究线或可以被总结为类型思维。
概念是通过准确地列出出有其相同恒定的特征来加以定义的,概念具备封闭性、分离性,概念的辨别只有“是或者不是”,而没“多或较少”。而类型则通过形形色色的特征人组来呈现其所联合享有的某种“意义”,所以对类型无法使用定义、无法列出出有物理项目之完全相同,而仅需要无视一种“整体性的观照”。概念思维是演译逻辑的必定反映,其有助理论的深化和拓展,构建理论研究相对于实践中理应的抽象化和升华。但问题在于,当概念高度抽象化之后,就不会失之于空洞。
面临物理特性极具差异的自然资源,概念思维就面对着这种困境。最近几十年来,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德国、法国以及北欧的一些国家)完全仍然都回头在摒弃概念思维、积极探索新的法律限于方法的道路上。而晚近经常出现的类型思维,在实践中事实上早已替代概念思维而沦为民法学、刑法学等学科的主流思维方法,影响十分深远影响。
正是基于自然资源本身的特性与法学研究方法的演变,类型思维在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研究中具备十分最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道是找出自然资源权利理论迷宫的钥匙。事实上,也正是求助于无法从缤纷简单的自然资源权利中抽象化出有概念思维所需的本质内涵。我国学者也“不得不”改向类型思维,对各类自然资源利用权利展开了研究。然而,现有的有关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类型研究及其指导之下的法律并不顺利。
二、基于资源类别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及其局限基于对人类有所不同市场需求的符合,产生了有所不同的自然资源经济行业,进而构成了对自然资源展开类型区分的依据。这种自然资源类型区分方法又通过自然资源法律获得了更进一步的烧结和伸延。
例如,我国就分别制订有《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自然资源法律。与上述了解相适应,主流的研究方法也是以基于经济行业的自然资源类型区分为基础,将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化作水权、矿权、林权、渔业权、海域使用权、狩猎权等。这种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类型区分方法,也基本上被《物权法》所接纳,其在用益物权编成的一般规定中规定了海域使用权(122条)和探矿权、采矿权、水源权、养殖权、捕鱼权(123条)。
下文将在辨别此种类型区分方法下各类自然资源利用权利内容的基础上,分析基于资源类别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区分方法的局限。(一)基于资源类别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我国《物权法》证实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水源权、养殖权和捕鱼权。
在自然资源权利理论中上述被总结为海域使用权、矿权、水权、渔业权四种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除此之外,我国《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分别证实了林权与狩猎权这两种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以下对这六类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展开系统辨别。
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在《海域使用权管理法》施行前后曾不存在争辩,立法者偏向于将海域使用权笼统地定性为自然资源使用权,而学者们更加偏向于将海域使用权定性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且是一种典型物权。这一点也获得了《物权法》的认同,《物权法》第122条分开规定了海域使用权,而没与水源权、养殖权等自然资源权利规定在第123条,即是相比较。
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还包括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出租权、成立抵押权、转让权、进股权、优先的续期使用权、拿回权和补偿权。依据有所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海域使用权的体系展开有所不同的区分。依据用于目的,海域使用权可以分成建设用海权和养殖用海权;依据获得海域使用权否缴纳对价为标准,海域使用权可以分成有偿获得的海域使用权和使用权获得海域使用权。依据用于目的对海域使用权的区分极具法律意义,建设用海权和养殖用海权在权利获得方式、条件、行使方式等方面都不存在着较小差异。
我国《海域用于管理法》也采行了这种分类方式。总体上看,关于海域使用权的研究基本构成共识,不存在疑惑的是:利用海域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权利归属于海域使用权还是渔业权?与之类似于,利用海域矿业的权利归属于海域使用权还是采矿权?《物权法》所谓的探矿权、采矿权,在理论研究中一般来说被称作矿业权(全称矿权)。勘探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获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之权利,叫作探矿权;铁矿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获得矿产品之权,称作采矿权。
探矿权的核心内容是在依法获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除此之外探矿权的内容还不应还包括获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的权利以及优先获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
探矿权的客体是特定区域(工作区)的地下土壤及其中有可能赋存的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内容还包括排他性的占有权、勘探作业权、分列他权、铺设管线权、临时用地权、通行权、优先获得权、自行销售权、转让权、保有权、妨碍回避权和地下使用权等。采矿权的核心内容是对矿业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矿产资源展开铁矿,取得所铁矿的矿产品。
除此之外,采矿权人还享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矿业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权利、根据生产建设的必须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其他权利。采矿权的客体是特定区域(矿区)内的地下土壤和其中赋存的矿产资源。关于矿权概念的合理性不存在争辩,有学者指出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性质迥异的两类有所不同权利,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即矿业权来分析判断其属性是不科学的。
矿权仅有是为了行政管理低廉,而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齐名,矿权本身并无实质内涵,采矿权相对于探矿权而言极具研究价值。《物权法》所谓的水源权在理论研究中一般来说被称作水权。
目前,关于水权并无统一认识,大体上可以归结一权说道、二权说和多权说道。一权说道指出,水权是指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展开用于、收益的权利,其母权是水资源所有权。一权说道所谓的水权不是一种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子集概念,是汲水权、蓄水权、灌溉权、航运水权、竹木放逐水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有所不同类型的水权在性质、功能和效力上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权说道指出,水权就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也是我国水利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多权说道指出,水权是由多种权利构成的权利束。但是这个权利束的构成有有所不同的了解,有的指出还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有的指出水权牵涉到到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权利转让权,有的指出水权是由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环境权、社会公益性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行政管理权、水资源经营权、水产品所有权等有所不同种类的权利构成的权利束;还有的指出水权是由水物权和水源权作为上位权利以及与之适当的一系列下为权利构成的有机体系,明确而言,水物权还包括资源水物权(资源水所有权和资源水他物权)和产品水他物权(产品水所有权和产品水他物权),水源权还包括法定水源权和授权水源权。
上述三种观点的主要分歧有两点:第一,如何解读水权中的“水”;第二,如何解读水权中的“权”;大体上看,对“水”的解读有水资源、水容量和水产品,对“权”的解读有所有权、使用权(广义的、所有权之外的权利)。水源权归属于水权的明确类型之一,是指利用水源工程或者设施必要从江、河、湖泊、地下水中堰或水源的权利。水源权行使的结果是转变了水在大自然状态下的空间方位。依据水源目的的有所不同,水源权又可分成生活用水权、工业用水权、农业用水权和市政用水权等。
《物权法》所谓的养殖权与捕鱼权,在理论研究中一般来说被称作渔业权。渔业权一般是指依法在特定水域上原作的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即利用水域必要展开水生动植物资源的养殖或捕鱼不道德的权利。关于渔业权概念不存在较小争议,渔业权概念的反对者指出,渔业权并不具备不存在的合理性:首先,渔业权不具备统一的权利客体,养殖权的客体是其所支配的特定水域,而捕鱼权的客体则是水生动植物资源;其次,作为渔业权两大包含要素的养殖权和捕鱼权的个性远大于共性,两者在权利性质、权利内容、法律价值、产生的法律依据等方面皆不存在根本性差异;最后,从权利的分离出来看,养殖权已被现有的用益物权体系所吸取;利用海域养殖的可归为海域使用权,利用内陆淡水养殖的则可归为土地总承包经营权。虽然对渔业权概念的不存在与否有较小争议,但是对构成渔业权的养殖权和捕鱼权的权利属性则并无争议。
养殖权一般是指,在一定水域专门从事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养殖权还包括三方面的权利:一是权利人占据一定水域并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权利;二是该水体的使用权;三是维持该特定水域里水生动植物存活、生长状态的权利。捕鱼权一般是指,在一定水域专门从事捕鱼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捕鱼权还包括三方面的权利:一是占据一定水域捕鱼鱼类并获得其所有权的权利;二是一定水域的使用权;三是特定水域里水生动植物存活、生长状态的权利。目前,关于林权的概念和外延并无统一认识。
根据林权客体的有所不同,可以分成一元说、二元说道与多元说道。一元说指出林权是对林木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借贷物权。
二元说道指出林权不应限定版于对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及收益的权利,具体表现为森林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多元说道林权的了解有所差异,有的指出“林权”是“涉林物权”的总称,还包括森林资源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林地总承包经营权通称作林权。
森林资源不应限定版为“森林”,而不该扩展到于其他。有的指出林权是指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对森林、林木、林地拥有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借贷物权。
有的指出林权还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的以林权权能的有所不同为标准,林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狭义上的林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森林资源展开用于的权利。还有的指出林权是指森林资源物权,即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广义的森林资源物权还包括林地、林木以及相结合林地、林木存活的植物和微生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狭义(如物权法意义上)的森林资源特指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上三种学说的主要分歧在于对“林”和“权”的解读。
关于林权客体的范围,大体可以辨识出有林地、森林资源、森林、林木四类。关于林权的“权”,大体上可以辨识出有所有权和非所有权两大类,非所有权又分成使用权和借贷权两类。目前,我国学界在对“狩猎权”的界定不存在较小的分歧。
关于狩猎权客体争辩的核心在于,对土地和生活于其中的野生动物的关系作何解读。有的指出狩猎权的客体具备复合性,既还包括特定的狩猎场所,也还包括生活于其中的特定种类的可捕猎野生动物。这种观点似乎是受到了美国和德国的法律例的影响,将狩猎权视作土地所有权的组成部分,指出狩猎权的构建依赖对私人所有土地的转入的权利。
而有的则指出狩猎权的客体就是野生动物资源,而不还包括野生动物所栖息于的土地。土地作为支撑野生动物资源的载体,是狩猎权的辅助客体,被狩猎权的目的客体――野生动物资源所吸取。
关于狩猎权的性质也不存在较小争议,有的指出狩猎权归属于用益物权,有的指出狩猎权归属于授权物权,有的指出狩猎权归属于定物权。狩猎权的内容还包括三项:一是占据、用于狩猎场所;二是在一定的狩猎场所实行狩猎不道德;三是获得猎获物的所有权。
三者之间反映出有显著的层次性:如果没狩猎场所的使用权,狩猎权人就不会到处实行狩猎不道德;如果没狩猎权人合法实行的狩猎不道德,狩猎权人就不有可能取得猎获物的所有权。(二)基于资源类别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的局限按照德国知名法学家纳伦茨的观点,类型化具备双向功能:一方面,它是对抽象概念等元故事情节的更进一步区分和演译,展现出为一种形象化的精美思维;另一方面,它堪称对生活要素和明确个案的萃取与概括,反映为一种抽象的总结思维。所谓“抽象的总结思维”可以解读为:通过类型化,构建对具备大致相同的外部特征的经验事实和社会现象的分类,从而使得涉及研究由片面的深刻印象南北全面的深刻印象。很似乎,对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研究而言,类型区分的目标是要构建第二种功能,即通过类型区分,构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不道德的分类,进而使得权利理论需要更加精美地叙述、规范和提示社会实践中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不道德。
令人遗憾的是,主流的、基于资源类型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区分方法并无法很好地构建上述目标,未从本质上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理论的精美程度。基于资源类型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区分方法的局限主要展现出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意味着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实践中的同构,没能构建理论研究应该不具备的提示功能。主流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方法现实、客观地体现了当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实践中,根据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继构成的有所不同自然资源行业,构成了有所不同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然而,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变革,不会大大产生新的自然资源类型。
按照主流的类型方法,随着也应当要对应新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此时,有数的、以现有资源类型为基础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理论,对这些新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基本上不具备说明能力,丧失了理论研究源自既有现实、提示未来实践中的功能和目标。第二,局限于传统的物权或财产权理论,没能对此自然资源的特殊性。
主流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方法,在解决问题将类型标准确认为资源类型之后,对各类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研究基本上局限在传统的物权或财产权理论框架之内。传统物权或财产权理论的客体是“物”或“财产”,而且这些“物”或“财产”是早已转入人类社会流通领域的“人造”物或财产。传统的财产权或物权规则的主要制度设计目标是规范人造财富的归属于和光阴秩序,构建物尽其用,其所谓的“用”主要是指物的经济效用。因此,大陆法系物权理论中才设计出有了用益物权+借贷物权的权利框架,构建了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最大化利用。
在传统的物权或财产权规则和理论体系中,自然资源是被忽视甚至忽视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自然资源只被视作人造财富的源泉,其本身并非权利的客体。
只是随着自然资源匮乏现象的激化,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实际市场需求和法律实践中才开始经常出现。此时,以人造财富为规范焦点的财产权或物权规则体系已臻于完善,这些规则能否限于于天赋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实践中还是一个尚待认真思考的问题。另外,自然资源作为环境要素具备多重价值,其中尤为最重要是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几乎沿用以物尽其用为指导理念的权利规则,必定不会引起相当严重的环境问题,进而造成社会秩序的恐慌。因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利的制度目标应该是通过权利制度的设计构建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一点在以资源类型为基础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框架中也没获得理应的推崇。第三,自然资源类型区分的非周延性造成以此为基础的权利类型的交叉、冲突。
自然资源依据有所不同的标准,可以展开有所不同的分类。例如以自然资源所在物理方位为标准,可以分成陆地自然资源与海洋自然资源;以数量多少为标准,可以分成可耗尽资源与不能耗尽资源;以能否再造为标准,可以分成可再生资源与不能再生资源;当然,更加广为拒绝接受的是以自然资源行业为标准,分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矿产资源、渔业资源等。
以自然资源行业为标准的资源类型区分也到了我国《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月证实。然而,以行业为标准的自然资源类型区分并不周延,不存在交叉冲突。
例如,森林资源中的林地资源与土地资源再次发生了交叉、海域中的水产资源与渔业资源再次发生了冲突。与之相适应,以资源类型为基础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也不存在交叉冲突。例如,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交叉冲突、养殖权与水体使用权的交叉冲突等。实质上,这种交叉冲突现象的背后,往往有可能隐蔽着新思想的火花。
就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区分来说,这有可能蕴含着某种更加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方法。例如,通过对捕鱼权与狩猎权的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及权利获得及行使容许等方面的较为,可以找到两者并不不存在实质性区别,应该归属于同一性质的权利。
总体上看,主流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化方法将焦点集中于在了自然资源本身,这种方法对于自然资源权利的研究当然大有裨益,可以清晰各类自然资源的有所不同特性及其权利差异。但是,由于自然资源是一个类概念,是对一类自然环境要素的概称。
自然资源的物理形态千差万别,既有相同的草原、森林,也有流动的水和野生动物;既有埋藏地下的矿产,又有附于地表的水流。以资源类型为基础,对自然资源利用权利展开类型化研究,必定造成各自为营,无法总结出有具备一定抽象化度和说明能力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理论,从而无法构建“抽象的总结思维”的理论研究目标。三、基于利用方式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的重构正是认识到基于资源类型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区分不存在的局限,有学者开始了新的尝试,以自然资源利用所符合的有所不同人类市场需求为标准,将自然资源利用权分成自然性资源权和人为性资源权。
自然性资源权是指法律上的人为符合人的“大自然市场需求”――存活而对自然资源所拥有的展开合理利用的权利。人为性资源权是指人为性资源权是法律上的人为符合人的“人为市场需求”――发展而对自然资源所拥有的展开合理利用的权利。
此种类型化方法基本上挣脱了对资源类型的倚赖,而从自然资源利用的目的抵达,对自然资源权利展开了新的的类型化,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类型化方法也不存在缺失。一方面,自然性资源权是为了符合人的存活市场需求而产生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定性为生存权;而人为性资源权是为了符合人的发展市场需求而产生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定性为发展权;将具备发展权和生存权属性的两类权利整合到资源权的名目下,并彰显其实质含义,似乎在逻辑上不存在硬伤。另一方面,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制度设计不不应支撑过于多的价值执着,其不应仅限于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分配和证实;至于自然资源符合人存活市场需求的那一部分价值、作为环境要素的生态价值等非经济价值,应该回避在自然资源利用权的体系框架之外,而另谋初衷。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基本上驳斥了基于资源类型和利用目的的类型区分方法。那么,对自然资源利用权利展开类型区分的合理标准又应该是什么呢?对照传统的财产权、物权分类理论可以找到,其也以权利客体之类型化作权利类型化的最重要参考,但是其权利类型化的最主要的标准仍然是权利内容本身之特性,而非权利客体之特性。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物权中所有权与他物权之区分,无不如此。因此,要想要通过类型化,构建自然资源利用权理论抽象化度上的升华,必需打破自然资源的类型化,而注目自然资源利用方式,即自然资源权利内容的类型。
回应,已学者展开了可行性尝试。有的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分成三类:将自然资源作为物质载体的、利用自然资源自身的生产能力的、必要提供自然资源的,其中最后一种在学理上可被称作“对物的开采”;在此基础上,自然资源权利分成“非对物的开采”和“对物的开采”两个基本类型。还有学者将和自然资源有关的权利分成目的性权利和手段性权利,并指出水源权、捕鱼权和狩猎权是手段性权利。
上述两种分类有异曲同工之智,对物开采类自然资源权利和手段性自然资源权利指向大致相同,而目的性自然资源权利和非对物开采类自然资源权利指向也大致相同。本文指出上述两种类型化方法具备合理性,有一点糅合,但尚需改良。以否“开采”为标准,较为直观,但仅认为了两类权利差异的表象,而并未牵涉到其实质性差异。
以手段性――目的性为标准,基本上逃跑了两类权利的实质性差异,但是过分抽象化,仅有从名称本身无法解读权利的核心内容。本文在糅合上述两种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化方法的基础上,以自然资源利用方式为标准,将自然资源利用权分成两类:一是资源产品获得权,即以获得自然资源产品所有权为必要目的的自然资源利用权;二是资源载体使用权,即不转变自然资源的物理属性和大自然产于,利用自然资源作为专门从事人类活动的平台或利用自然资源自身的生产能力专门从事生产活动的自然资源利用权。资源产品获得权是以提供自然资源产品为主要目的权利。
从利用方式看,资源产品获得权往往是通过特定方式使自然资源瓦解大自然状态沦为资源产品。从外延上看,资源产品获得权主要还包括捕鱼权、狩猎权、采矿权、砍伐权和水源权等明确权利种类。资源载体使用权的主要内容就是权利人有权对正处于大自然状态的自然资源展开某种用于而提供利益。
其利用方式主要是将自然资源作为物质载体或利用自然资源自身的生产能力展开经济性开发利用活动。需要符合上述利用方式拒绝的,不能是那些具备基础性地位的自然资源类型,尤为典型的即为土地、水体和海域。
从类型上看,资源载体使用权主要还包括土地使用权(不含草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海域使用权、水体使用权(不含养殖权)等明确权利种类。类型研究的本质目的在于转换仔细观察视角,超过“横看成岭外侧成峰”的效果。因此,本文对自然资源利用权的类型重构,只不过并没建构新的权利,只是换回了一个视角对有数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种类展开了全新的叙述。
例如,作为资源产品获得权的水源权,与作为水权的水源权并没本质的冲突,并不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竞争关系,只是反映了仔细观察水源权的有所不同角度。当然,这种有所不同的仔细观察角度,往往也说明了出有了其他仔细观察角度所无法察觉到的理论增长点。明确到以利用方式为标准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方法,这种仔细观察视角所说明了出有的问题主要还包括两方面:第一,说明了了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理论研究的主要方向。通过技术处置和说明论的运用,资源载体使用权基本上可以限于传统的用益物权理论和规则展开规范,需要展开所谓的制度创意。
只不过,通过资源载体使用权客体的范围要小于传统的用益物权。除了土地之外,开发利用水体、海域这两类自然资源的不道德也可以通过用益物权来建议叙述和规范。与之忽略,资源产品获得权在传统的物权体系中并没适当的方位。
资源产品获得权所要解决问题的是如何将用权利工具叙述和规范将天然之物变为“人造之物”的不道德。在这个意义上,资源产品获得权是一种新型权利,是对物之权,但很难说就是物权,更加精确说道是获得物权之权。因此,通过基于利用方式的类型化,可以找到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研究的重点应该是作为新型权利的资源产品获得权,而非资源载体使用权。对于资源产品获得权的研究重点则应该还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主要源自自然资源,因此资源产品获得权研究的主要目标是如何规范由自然资源到资源产品的转化成过程,构建公平、有效率的自然资源利用。
另一方面,获得资源产品的过程必定意味著自然环境现状的转变,因此资源产品获得权研究必需考虑到如何顾及自然资源经济利益提供与生态利益维护,如何处置行政管制与资源产品获得权的关系,如何解读数量、地点、种类、方式等限定版条件与资源产品获得权的边界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第二,说明了了自然资源利用权利制度设计的发展机理和趋势。在自然资源利用的权利制度设计中,不存在着“土地中心主义”与“资源中心主义”两种各具特色的制度建构理念与思路。土地中心主义以其他自然资源依附于土地这一物理现象和客观事实为依据,将地表和地下的自然资源视作土地的成分、附属物或天然不动产,土地的所有人对其土地内赋存的其他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
资源中心主义鉴于自然资源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将土地与以其为载体的其他各种自然资源展开区分,指出土地与依附于土地的矿藏、水、森林等同于为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在权利制度设计方面,资源中心主义具体表现为土地所有权与其他自然资源所有权相分离,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当然沦为其土地上各种自然资源的所有人,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并不因其所赋存的土地及其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有所不同而转变。
土地中心主义和资源中心主义是有所不同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条件下,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的法律叙述。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大大强化和方式的大大精细化,自然资源利用权利制度设计的必然趋势是由土地中心主义南北资源中心主义,这也是现代社会中土地利用关系南北多元化趋势的必然结果。虽然基于资源类型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区分,也注意到了这两种研究思路的差异,并采行了资源中心主义。但是,并没做到土地中心主义与资源中心主义的本质区别以及自然资源权利制度设计未来的发展趋势。
土地之所以需要作为自然资源权利制度设计的核心,是因为土地是林、矿、草、水等各种自然资源赋存的基础。但是,土地并不是唯一具备这种功能的自然资源。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变革,水体和海洋某种程度可以蕴藏其他的自然资源。因此,土地中心主义中“土地”的本质含义应该是指“资源载体”,即应该根据大自然价值、开发利用强度和水平,渐渐将资源与其载体相分离,建构有所不同的权利类型。
资源载体使用权和资源产品获得的类型区分,就能很好地体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这种发展趋势,具备了非常的理论前瞻性和指导性。四、结语尽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是多元法律调整的领域,民法注目的主要是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权利配备,行政法注目的主要是自然资源管理,而环境法注目的主要则是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维护。但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利问题在任何法域都是一个基础性、前置性问题。自然资源并非严苛的法律概念,而是环境科学对一类环境要素的概称。
如果遵循演译逻辑的思路,企图必要建构以自然资源为客体的权利理论,不免失之空洞;而如果几乎按照概括逻辑的思路,仅有注目各明确自然资源的权利,则不免失之零乱。因此,利用类型化的方法对自然资源利用权展开研究,有可能是尤为合理和不切实际方法。然而,本文的分析表明,主流的基于资源类型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方法具备局限性。
因自然资源类型的多样性,以此为基础的自然资源利用权的类型化必定是差异性小于共同性,无法构建自然资源利用权理论的有助于抽象化,从而丧失了类型化的意义。要想要通过类型化构建自然资源利用权理论抽象化度上的升华,必需打破自然资源的类型化,而注目于自然资源利用方式。基于利用方式的差异,本文建构了资源载体使用权和资源产品获得权这一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框架;前者还包括土地使用权(不含草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海域使用权、水体使用权(不含养殖权)等明确权利种类,后者还包括捕鱼权、狩猎权、采矿权、砍伐权和水源权等明确权利种类。载体用于与产品获得这一类型区分,可以说明了出有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理论研究的主要方向,说明了出有自然资源利用权利制度设计的发展机理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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